海峡两岸土地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012-04-29 13:53:51郭桂萍
北方经济 2012年17期

郭桂萍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指出,“国家的资金或收入的源泉,由资本或土地构成”。作为“国家所特有的两项收入源泉,公共资本和土地,它们既不适合支付也不够支付任何大文明国家的必要开支;这些必要开支的大部分就必须依靠这样或那样的税收。换言之,人民必须从自己私有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上缴给君主或国家,以弥补公共收入”。而土地增值税正是由土地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产生的增值额开征的一种税,政府可以名正言顺立法规范,使之构成国家公共收入的来源。如何才能保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更加符合亚当·斯密的赋税四原则,这也是该税种存在和立命的基石。笔者从赋税的四原则出发对比海峡两岸土地增值税的异同与特点,从而达到相互借鉴学习的目的。

一、海峡两岸土地增值税制度实质内容的异同

大陆的土地增值税是在1994年首次出台的新税种。开征此税,源于1992年及1993年上半年,大陆部分地区出现的房地产持续高温,炒买炒卖房地产情况严重,使很多资金流向了房地产。国家土地资金收益大量流失,为扭转这一局面,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调控措施,开征土地增值税作为微观调控的财政政策。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31日发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实施。其立法基于三个原则:第一,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楼花等牟取暴利的行为;第二,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