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票据抗辩限制及其例外是各国票据法普遍的共同做法,票据抗辩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及时性。但是某些情况下票据抗辩限制可能会损害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出现法律有失公允的现象。所以,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它有两个例外:恶意抗辩与无对价抗辩。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抗辩恶意抗辩无对价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与内容
在民法上,权利依其作用分类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虽主要是针对请求权,但并不以请求权为限,如也有针对抵消权的抗辩权。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的事实和理由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票据抗辩制度最主要的作用是保护受请求的人(主要是债务人)只在法定或约定范围内承担义务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1]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利;它的作用是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债务:它的行使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指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第2款又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原则规定,即债务人和持票人之间没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情况适用第1款,反之适用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