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1878年法国福果案至今,反致制度一直是国际私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于反致有完全肯定,部分肯定和完全否定三中态度,而肯定或者反对的理由也大同小异。本文意在以另一种眼光审视反致在中国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即以当代中国的国家结构为着手点,从客观上分析反致存在的必须,摒弃以往注重主观分析的角度。
【关键词】反致中国国家结构区际私法客观
一、反致的定义和赞成反对反致的普遍观点
(一)反致的定义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以及外国法院说。
1.狭义的反致:是指法院地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是外国冲突法又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转致:是指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该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3.间接反致:是指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依照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最终根据甲国的实体法作出判决的制度。
(二)主要赞成反致的观点
根据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的总结的观点,赞成反致的主张主要有:
1.对于国家主权而言,无损本国主权,且对外国作礼让的表示。
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判决的一致。
3.在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同时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和冲突规范,有利于保证外国法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