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登记的效力

2012-04-29 20:30:15邓璐孙凌
商场现代化 2012年14期

邓璐 孙凌

[摘 要]企业登记的效力,是企业登记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登记的一般效力在于即使登记前登记事项实际存在, 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登记的特殊效力在于有的会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企业不实登记的效力会影响交易安全与政府公信力。最后,针对我国企业登记法律现状提出了对企业登记效力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一般效力 特殊效力 不实登记效力

企业登记是对商事经营中重要事项或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的记载。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企业登记的一般效力

登记的作用在于把企业内部的一定事实向社会公开,或是把已成的事实对外宣布, 所以商业登记的一般效力是没有创设性的。一般效力分为积极的效力和消极的效力。登记的积极效力是关于登记后的效力,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就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不论恶意第三人还是善意第三人均可对抗,法律上通常推定第三人在登记后已经知道该登记事项,但第三人确有正当的理由不知道该登记事项的,登记当事人仍然不能对抗第三人。消极的效力是指登记的事项在登记前,即使实际存在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企业登记的特殊效力

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殊事项登记的特殊效力,即通过登记能明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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