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辉
前不久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大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指明了前进方向。作为地方立法机关,如何对社会建设和管理立法的范围边界、基本原则(理念)、难点重点、实现路径等未雨绸缪,系统化地进行研判分析和理论思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关于范围的界定
对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范围边界,当前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莫衷一是、各有歧见,大体有以下四种观点: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建设;社会法意涵下的社会领域;社会领域立法含义下的社会领域;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含义下的社会领域。
依笔者之见,对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范围毋需拘泥于概念的解析而陷入机械唯物主义泥淖,这是因为:第一,理论界、实务界的不同主张虽各有一定道理,但均存在逻辑缺陷,目前很难提出有充分说服力的统一的概念界定;第二,更重要的是,社会建设和管理本身是开放的、动态的,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我认为似应采取务实、建设的态度,从上海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来厘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探索社会管理创新需要通过制度化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作为社会领域立法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具言之,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立法应当与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趋于一致,主要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健康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