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重整公司股东的权益

2012-04-29 00:44:03赵卓青沃晨雯张云霞
北方经济 2012年12期

赵卓青 沃晨雯 张云霞

【摘要】《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并实施以来,出现了大量的公司重整。由于公司重整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的原因,运行并不规范,加之缺乏立法保护,股东的权益规定存在一定问题,远远不能满足股东权益保护的实际需求,所以要进一步完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重整公司股东权益保护保护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我国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破产、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完成了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重整,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然而由于我国走上市场经济道路的时间较短,现代企业立法经验明显不足,对股东权利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不容忽视。在公司重整阶段,为保障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实现拯救和复苏企业的目的,必须对股东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明确有效的法律规范保持公司微妙的利益平衡。

一 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

对于股东权益,《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立法时并非完全视而不见。但由于司法实践的欠缺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法律虽然对股东的权益给予了一定考虑,但相关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导致股东权益在公司改制的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到实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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