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良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裁决的天瑞集团、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下称“天瑞”)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案,代表着美国通过337调查的方式,对美国商业秘密拥有者给予保护的新动向。此案裁决赋予了美国商业秘密拥有者一件有利武器,即通过关国国内法去解决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此案的影响巨大,增大了中国企业(尤其是那些与美国竞争对手存在潜在商业秘密纠纷的企业)的产品出口美国的知识产权风险。时至今日,该裁决作出已10月有余。然国内对此案鲜有报道及讨论。在介绍该案案情的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该案存在的争议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案情简介
Amsted工业公司(下称Amsted)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铸钢火车车轮制造商,拥有两项制造方法的商业秘密。该公司在美国业务中使用了其制造方法中的一项,另一项方法则已不再在美国使用,而是授权给中国大同爱碧玺铸造有限公司(下称大同公司)使用。天瑞2005年曾与Amsted协商,试图获得类似的许可,但未能成功。后来天瑞雇佣了大同公司的9名员工,这些员工在大同公司工作期间接受过涉案商业秘密方法的培训,并被告知该方法为机密,且其中的8人签署了保密协议。天瑞在中国制造铸钢火车车轮,通过合资企业将其产品出口至美国。
因此,Amsted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投诉,称涉案车轮的制造方法是在美国开发完成的,应受到美国国内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故上述车轮的进口违反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的第337条(下称337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