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启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形式,与传统人格权侵权相比,其侵权主体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发生场所具有无界性,侵权手段呈现简单性和复杂性并存,侵权行为具有难以认定性,被侵害对象具有复杂化,侵权后果具有严重性、广泛性等特点。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成为广大网络使用者、服务者及法学研究者关注的问题。研究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是研究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问题的主要内容,其对于规范网络用户网络行为,营造和谐、民主、文明的网络空间,保护广大网民的人格权,促进互联网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责任的形态
在网络时代,对人格权的侵害除了传统的直接侵权外,网上的新型间接侵权也不断产生,《侵权责任法》适应网络时代的人格权侵权形式变化,基于在人格权网络侵权中实际侵权行为人往往难以确定的现状,为更好的保护人格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权益保护方式上不但规定了直接侵权责任,而且规定了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即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负担的责任。
1.1 直接侵权责任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针对网络用户而言,网络用户是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主要主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