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不再姓“公”

2012-05-14 13:38郭庆晨
杂文选刊 2012年12期
关键词:文化宫公共设施设施

郭庆晨

电影院、文化宫(馆),原本都是一顶一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只要花上几毛钱、几块钱,隔三差五地看场电影,差不多成了普通市民正常生活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可曾几何时,电影院、文化宫(馆)被私人承包了,变成了商场、手机卖场,电影院、文化宫(馆)的功能也随之发生了变异,电影院不再放映电影,文化宫不再是文化场所,而成了承包商赚钱的工具。

公园,顾名思义,乃是公共的乐园。现如今,许多公园除了名字还带一个“公”字,很难再找得出与“公”沾边的东西了,特别是公园里的游乐设施,全都被个人承包,成了“掏家长腰包”的游乐项目。叫公园,可园里的一应设施和花草树木,你只能有看的份儿,要想玩玩儿,对不起,拿钱来。公园,公园,名是公的,实是私的;园是公的,设施是私的。许多所谓的“公园”早已变成了“公”字旗号遮盖下某些私人赚钱的私园。

景区,是一个更为广义、更具特色的国人共有之地。景区,作为炙手可热的旅游目的地,近年来身价猛增,不是因为自然景观有所增色而奇景可观,而是因为景区的门票成番论倍地增加使然。现如今,几乎所有的景区都成了少数景区管理者(包括承包者)的私有品。你能够欣赏到美丽的景观得感谢他们,是他们宽宏大量,看在你花钱买门票的份儿上,才让你走近景观,近距离地观赏自然景观的美丽和奇异。至于一些特殊的景点,如黄山上的迎客松等,游客欲拍照、合影,要另加钱才行。如此这般,与其说是公民共有的自然景观,莫如说是某些人私家的自留地更为贴切。

值得一提的还有公路、高速公路,除今年过双节免了几天费之外,哪里还有一点姓“公”的意思?叫利益集团高速致富的“高速私路”更合适,公共设施的“公共”属性早已名存实亡。

我总觉得,所谓“公共设施”,就是归公众所有、由公众使用的设施。拥有和享用公共设施,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公共设施”一旦失去了公众、公民这一理所当然的主人,还妄称什么“公共设施”呢?岂不是偷梁换柱、名存实亡了吗?再说了,一个国度,一个社会,应该以公众拥有公共设施的多寡来衡量和判定其文明程度,亦应以公民享有公共设施的多寡来判定其生活质量的高低。不然的话,一个国家尽管拥有不计其数的公共设施,而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却可望而不可即,或者必须要自掏腰包才能“享此一用”或“到此一游”,岂不是一种莫大的讽刺?

公共设施被商业化,成了某些个人赚钱的工具,政府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干什么去了?一方面,不排除管理部门与公共设施的占有者利益均沾、合谋而为,另一方面,则是政府为了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彰显个人政绩有意而为之——能卖票挣钱,总比花钱维护强得多呀。所以,明知公共设施的归属发生了变异,公共设施的功能误入了歧途,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却让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公共设施在商业化、企业化、私人化的歧路上越走越远。不过,你要是提意见,他们的理由还蛮正当的——这是在推进和深化文化产业的改革。

以“改革”的名义来审视公共设施的归属和功能,当然是很神圣的。但千万不要忘了,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物质和权利,改革的成果要让人民群众共享。原本归人民群众享用的公共设施越来越不“公共”了,这也叫“深化改革”吗?老百姓宁愿自己拥有一份公共设施,也不愿要此等“深化改革”。

【原载2012年10月15日《西安晚报·漫笔》本刊有删节,标题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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