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问题探究

2012-05-14 16:55崔华洁
卷宗 2012年10期
关键词:专利权

崔华洁

摘要:专利权,又被人们简称称专利。即是对人们发明、创作成品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拥有专利的成品,发明创造者对其有一种独占实施权。若他人想生产其成品的话,必须得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则会被视为侵权。那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么样的呢。对于常规的侵权认定又会产生怎样的问题。本文主要借助对专利权的阐述,探究其保护范围和侵权界定等问题。

关键词: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问题

自1984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问世。次年就对该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公布于众。同时对各种情况的有关规定,做了详细的说明。那时起,专利权开始为人们所了解并熟知。以前,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许多发明创作及文学著作都没有得到一定法律上的保护,出现了很多侵权的行为,对人们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后来,当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专利的重要性后,法律随之产生。

何谓专利权,即“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就是说,专利权是从属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一讲出来,就比较容易理解,即使是从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知道。但专利权就并非如此了,很多民众都不清楚哪些发明创造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而又有哪些是不可以申请专利的呢。同时,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有些什么样的复杂程序呢。对于以上问题,本文将一一探讨。

一、专利权的介绍。

专利权,简单说来就是一种为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提供法律上的保护,让他及他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的权利。仅此而已,这么说来就容易理解多了。专利权获得的人成为专利权人,即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各种单位、受让人及外国人。专利权的客体就包括很多,比如各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下面着重来说说专利权具有其独特的性质,主要共有三种性质:

1.排他性。就是说拥有了专利权的人对其物品拥有独占或者排他的权利,在没有经过本人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及企事业单位都不可以使用,不然就会造成侵权。这就是专利权所独有的性质。人们在了解专利权的时候,应该要着重明白这一点。

2.时间性。时间性的意思是说获得了专利权的人是有一定期限的,法律对他的保护并不是无限期限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如果超过了专利权所要求的时间,法律就不再给予保护了。然后此专利权就成为了公共资产,成为人类共同拥有的财富,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是可以用的,而且不会造成侵权的现象。

3.地域性。每一种专利权的获得,都得依照一定区域内的法律才会产生在该地域内的法律保护。其他地域的法律对此专利是没有任何法律保护意义的。这也是专利权区别于其他的有形财产保护权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按照当国法律所获得的专利权只有在本国才会得以法律保护,如果到了其他国家就不会受该国的法律保护了,如果要避免此种情况的话,只有让两国签订双方的专利权的保护协定,或者签订了专利权的国际公约。地域性也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一点。这是要申请专利权的人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顾名思义,即是专利权能够生效的范围。也就是说拥有了专利权后,它所覆盖哪些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各个国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都不一样,大致分为限定原则和折衷原则。其中限定原则又分为周边限定和中心限定,周边限定最突出的代表国家是英国,这种原则最大的特征就是完完全全按照权利所要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界定其保护范围,相对比较死板和狭窄。这种原则下出现的侵权行为是,只有当侵权行为一字不漏地符合文字表述的权力范围,才会被视为侵权,否则不算。这是严格按照文字上的表述来执行,不存在文字的任何扩充含义。这种保护范围一旦被确定了之后,专利权所要保护的范围也随之确定,不会有异议。在执行侵权行为时,也必须按照书面上的文字内容来界定。

还有一种原则叫中心限定。这种原则起源于德国并且发展于德国。此种原则相对周边限定来说,可以补充的方面比较多。具体来说就是,中心限定下的保护范围不仅仅是文字所描述的范围,这只是其保护的最小范围。以此为一个中心点,随之延伸到更大的范围。像一些辅助性的材料如说明书、附加图等等,这些材料都可以成为保护范围的补充说明。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其范围扩到了周围的一切可以达到的范围。也就是说,用中心限定来界定的专利权范围时,只要专利主体的保护范围符合文字上的核心即可,不必要求完全一字不漏的按照文字描述的那样。这样来说,侵权问题就比较容易发生了。专利主体往往也很难能够转却的预测以后会出现的侵权行为,而发生了侵权行为的人也很难相信。这种原则下的专利范围给了申请人更多的保护,是更加有利的。

而在我国,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采取的原则都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使用的原则成为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采用了中庸的手法,既不像周围限定那样必须按照字面来界定,又不像中心限定那样难以说清楚。“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这么说来,折衷原则就是前面两种原则的折衷。此原则是根据欧洲专利的申请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被引用的说明书和附图只是为了起到一种补充说明的作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说法也是对折衷原则的法律条文解释。这种原则不会被周围限定所拘泥,又不会像中心限定那样范围过大。对于目前来说,这应该是一种最好的方法。

三、侵权认定的问题

在讲明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后,那么在侵权的认定问题上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在申请专利权中,最多的是各种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客体。在此种专利权客体中,侵权认定是怎么样的呢。尽管这种客体的保护范围是以其权利的要求和说明书及附加图来界定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各种侵权问题还是会出现。面对各种各样的诉讼主张,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严肃对待各种诉讼,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需要的时候可以借助各种法律条文来说明问题,要正确的理解各种法律条文是如何阐述的。

在面对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客体时,不能按照上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客体来审判。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特地把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客体罗列为保护范围。外观设计包括作者在设计中创造的新想法,有各种文字和图形、图片等。新修改法着重于设计而非产品,因为这种文字、图形和图片共同促使了外观设计的形成,而不单单只产品,它包含了设计者的匠心独运。在界定侵权过程中,不能只把眼光限制在产品上而忽略了设计。专利权的实施,不仅要保护产品,更要保护设计者的新思维。在申请此类专利权时,应该要注意提交资料时的完整性。包括各种“产品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而且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使用状态参考图”。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应该要简单地提交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在申请的过程中,不应忽略细节,否则以后侵权时无据可依。

参考文献

[1]鸥修平.专利侵权判定新问题探讨[M].中外民商裁判网.2012,(6)

[2]言迪.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探究[M].西北大学法学院院报.2006,(5)

[3]韩龙.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研究[M].2009,(10)

猜你喜欢
专利权
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对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
——兼评专利法第九条
专利权运营活动解构及其必备要素分析
浅议建筑专利权的性质与专利侵权问题
濮阳市南乐县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再创佳绩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和放弃专利权声明的审查之完善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改造与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协调——从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谈起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论专利权无效判定的基础
对不授予专利权客体认定的困扰——论患病风险度评估方法的可专利性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