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 波 于淑俐 杨海山
(山东工商学院,烟台 264005)
在土地财政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四个相关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开发商以及居民。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选择和战略,这些选择构成了复杂的博弈关系。我们试图对各个利益主体的收益函数、战略选择以及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果展开分析,以揭示土地财政形成的演化过程和必然性。
我们假设中央政府有两个目标,一个是经济增长,另一个是分配公平①实际上就是平等与效率。寻求二者的统一一直是中央政府的目标。。这两个目标体现在财政制度上,就是分权与集权的选择。如果中央政府更加倾向于经济增长,则倾向于财政中的分权,即在财政分配上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权力,以刺激其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如果中央政府倾向于分配公平,则倾向于财政中的集权,通过集权,中央政府将掌握更大的财政收入比例,并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问题。

地方政府也有两个目标,一个是控制收入的最大化,一个是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前者的含义是:在给定中央政府选择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如何通过选择来实现自己所能控制收入(财政收入或其它非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后者的含义是:如何通过选择,实现最大政绩以得到提拔,或者在提拔无希望的情况下,得到一定的“权力租金”,以此来弥补未被提拔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