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轩 谌业美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00;2.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193)
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在此情形下,各省份纷纷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截至2009年9月末,内地除了青海和西藏外的29个省份均出台或转发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12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新网,200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城市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杨翠迎,2004),阶段性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矛盾、推进了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陈颐,2000)。
然而,各地政府在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时,却有意增加失地农民和集体的出资比例、限定保障人数、减少保障内容、降低保障标准等。卢元海(2009)指出,仅靠地方政府的一次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财政收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经费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撑,在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远低于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的情况下,中央对地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和地方政府自身财力直接影响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

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