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单计价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2012-06-04 01:30汪菊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13期
关键词:挖土定额单价

汪菊

摘要:从原来的定额管理到现在的清单计价格,有很多方面已经发生了不小的改变,也可以说是一种计价思路的改变,如工程量计量、变更价款的计算等等。

关键词: 工程量计量;变更价款的计算

Abstract: from the original quota management to the list prices, there has been change in many aspects, it can be said is a pricing idea of ​​change, such as project metering, and change the price calculation.Key words: engineering metering; change the calculation of the price

中图分类号:F406.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自2003年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布以来,现在大部分项目(除部分非国有资金项目)在招标、结算计价时均已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现就在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实际例子,如工程量计量、变更价款的计算这两个常见问题加以分析。

一、工程量计量的问题

原定额模式下,每个定额子目均对应各自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含量。以典型的挖土方为例,定额中的挖一方土与现场实际施工的挖一方土是一样的,所以现场工程师只要实际计量实际挖方量,即为挖土方的工程量,再乘以投标单价,就得出了挖土方的价款。有些工程师已经熟悉了这种做法,没有过多的去关心一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计价方式,这样一来有的工程采用清单计价规范,就出现了工程量计算口径与单价计算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在清单计价规范中,挖土方(无论土建工程、市政工程,基本相同)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计算规则下,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放坡、操作工作面和机械挖土进出施工工作面的坡道等增加的施工量,均应折算后包括在单价中。而在原定额及计价表中,挖土方的计算规则为:按实际所挖土方的自然密实体积计算。两者的不同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工程量计量上:清单计价规范下,土方的工程量按“直上直下”计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等。后者则按实际挖土方量,考虑放坡、工作面等。项目单价上:前者单价中包括了放坡、工作面等发生的工作量所折算的价格。后者即为挖一方土的价格。

以上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单价组成的不同,就决定了清单计价规范下,现场不可再按实际挖的土方数量来签证工程量。

在现行的工程子目中,类似土方这样原定额或计价表的规则与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的情况还有一些,所以工程师在工程量现场计量及项目结算前,就要先仔细研读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否则,就会出现工程量原定额或计价表的规则计算,而单价按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的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二、变更项目价款的确定

计价模式的改变同时也带来了投标报价方式的改变。在原来统一采用定额报价的情况下,投标方需先按定额编制预算,再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及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投标报价,而此下浮的即是“定额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因为定额是统一的,所以某种程度上说,投标单位竞争的是“定额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幅度的大小,投标文件中就必然注明投标单位的优惠让利幅度。由此而来,施工合同中就可以约定:变更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同时同比例执行原投标的优惠让利幅度。这样的思路是合理而且可以说是考虑细致的。

而按清单计价模式,国家统一制定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如不采用清单计价规范,甲乙双方连工程量计算规则都可以自行约定),但不限定计价的方式。投标人可以按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劳动力组织、机械能力、竞争策略等因素自行报价,包括每个工程子目的人工、机械、材料的消耗量、单价及子目的综合单价。当然,投标人也可以按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编制的计价表计价,但这是投标人自己的选择,并不是招标人或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这一点(计价依据的强制性)也是新老两种计价模式的显著区别之一。

同时,按清单计价规范的思路,由于每个字目均为投标人自行报价,所以也就自然不会再有预算价、投标价之分,投标文件中只有一个投标价,也就没有什么优惠让利幅度的问题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约定变更项目计价方式就不能再有“同比例执行原投标的优惠让利幅度”之类的表述了,因为此时我们已经无法找到这个“原投标的优惠让利幅度”。现在有的工程仍按老办法约定,结算时招标人或审核人员打开投标文件报价书的电子版,有时也可以看到投标人在计价表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幅度。但有几个问题存在:其一、此优惠幅度无法律约束力,因为投标文件中没有关于优惠幅度的承诺表示。其二、投标文件中各子目的优惠幅度可能不一样,这样也无法找到统一的优惠幅度比例。其三、因为计价表在招标文件中明文仅作参考,所以用计价表价格去衡量比较投标报价从而作为结算依据道理不充分。其四、如果以后大部分施工企业能逐步建立本企业定额,那时从电子版报价书中也将找不到任何优惠幅度的痕迹了。这样一来。我们在变更项目的计价方面只有改变原有的思路,找到符合要求、合理、又便于结算的方法。

按标准合同的表述,变更项目的价款计算按如下原则:1、原投标(合同)中有的项目,按合同价。2、原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确定。3、原合同中没有的,有施工单位报价交甲方审核确定。现在许多的施工合同也照此办理,原样照抄。实际发生变更时,如果为第1种情况,当然没有问题。如果为第2种情况,也许会有一点问题:怎么参考?如果为第3种情况,甲方也许就会面临定价依据的问题。毕竟工程子目的价格不可能像商场里的商品一样明码标价,而且,即使如此,还存在按那个商场价格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依据,结算时各人按各人的理解,出现矛盾就是必然的。由此可见,要想事后无矛盾,只有事先约定好结算的标准和依据。比如“材料价格可以按同时期建委发布的信息指导价、钢材按某某厂挂牌价等等”,这就是事先约定好结算的标准和依据。上述第1中情况,也是事先明确了结算的标准。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明确第2、3种情况下的标准、依据。“原合同中没有的,有施工单位报价交甲方审核确定”,施工单位依据什么来“报价”,甲方又依据什么来“确定”,施工合同甚至招标文件中都应考虑这个“依据”问题,并给予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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