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和监理取费的进一步分析

2012-06-04 01:30陈德先郭东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13期
关键词:土建监理工程质量

陈德先郭东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摘要:大多数监理企业虽然提高了监理取费标准,但人员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建设单位投入的监理费用不能发挥应有效能。

关键词:机构监理配置费用标准

Abstract: most of supervision enterprise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fee standards, but the staff has not been effectively controlled, leading to the construction unit investment cost shall be effective supervision can not play.

Key words: mechanism supervision configuration cost standard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2000-12-07 发布 2001-05-01 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至今在全国推行已超过10年的时间,但由于规范中只规定了监理部的工作,对监理部的人员配置和监理工作深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在监理部人员配置数量和监理工作深度上存在很大差异,致使监理工作有时不能正常进行。作为配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该标准虽然解决了监理取费的标准问题,但由于同样没有涉及到人员的配置问题和监理工作的深度问题,所以绝大多数监理企业虽然提高了监理取费标准,但人员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建设单位投入的监理费用不能发挥应有效能。

为此有些地市制定了人员配置要求,但由于制定时没有协调好监理的工作任务、工作的深度、监理取费和监理人员数量之间的关系,导致规定的监理人员或者过多,或者过少,对有效完成监理任务造成了困难。更有甚者有些地市为了当地的利益采取备案等措施,过分要求监理人员的数量而制定了苛刻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给外地监理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实际当地政府并没有按照其规定的配备标准对监理机构进行监督)。

如山东省曾经有一个标准,要求每一万平方米配备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配备两名监理员,表面看来这个标准似乎合理,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存在很大问题。如一个十五万平方米的小区需要配备15名注册监理工程师,30名监理员,共计45人,不说目前注册监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但就是这样一个不是很大的单项工程,就需要如此多的监理人员,那么对于更大一些的单项工程需要的人员会更多,再说如果按如此标准配备人员,目前的监理取费标准即使上浮几倍,企业也会有很大的亏损,所以这样的人员配备标准只能被某些地方政府作为依据,从而提高外地企业的进入的门槛。

二、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监理工作的深度与取费

从前述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是一个十分重大而又实际的问题,配置标准制定的是否可行会对监理工作、对政府的监督工作、对监理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下面对这一标准的制定依据进行分析。

(一)监理机构人员的配置必须以监理人员所应完成的监理工作相适应。

工程监理实施阶段的监理任务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已有明确界定,虽然规范中对监理工作的质量没有提出十分明确的标准,但肯定是以完成合格工程和实现合同目标为前提的。这样,当工程质量要求高时监理的工作任务量就大,所以考虑监理人员的数量时,除考虑工程专业配套外,还应当在考虑完成监理任务的同时考虑工程质量要求,具体的说质量要求高的配备监理人员数量也应多。而目前的监理机构配备标准基本上没有考虑工程质量的要求,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根据现在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情况,在达到完成规范要求的监理任务前提下,应首先考虑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其次应考虑工程质量等级,第三应考虑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有无超过规范的要求,只有同时考虑以上三个因素,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人员配置标准。

按照以上分析,我认为对于工程规模很小的工程(小于一万平方米)应本着专业配套的目标进行,如不少于1名总监(国家注册)、不少于1名土建人员、不少于1名安装人员,装修时土建人员可以兼管装修或再增加一名装修人员,至于工程质量的高低,在这种工程上关键环节有人员配套控制,所以可以不予考虑。

对于工程规模较小的工程(一万平方米与三万平方米之间)应本着专业配套和适当考虑质量目标进行,如不少于1名总监(国家注册)、不少于2名土建、1名安装人员,装修时土建人员可以兼管装修或再增加一名装修人员,至于工程质量的高低,如是创优良和市优工程可不考虑,如是创省优工程可考虑增加1名监理员。

对于工程规模中等的工程(三万平方米与六万平方米之间)应本着专业配套和考虑质量目标进行,如不少于1名总监(国家注册)、不少于3名土建、2名安装人员,装修时土建人员可以兼管装修或再增加一名装修人员,至于工程质量的高低,如是创优良工程可不考虑,如是创市优、省优工程可考虑增加1名监理员。

以此类推,我们认为工程每增加三万平方米要增加1名土建监理人员,工程每增加四万平方米要增加1名安装监理人员,当质量有较高要求时可适当考虑增加监理人员。

(二)监理取费应予监理的工作深度相适应

虽然监理规范明界定了监理的工作内容,但对监理工作内容的深度没有明确界定。由于这一原因,聪明的建设单位常常要求监理人员做深入的工程监理,导致了监理工作的被动。

如个别建设单位把所有质量问题都推到监理身上,而监理规范明确规定监理控制工程质量是最重要的控制目标,所以监理无法回避这一问题。实际监理不可能绝对保证工程质量,当建设单位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点问题(如个别质量通病)就认为监理失职,给监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

同时由于分包单位常常由建设单位选择,导致总包无法管理分包,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都很难理顺工程施工中各方的关系,更何况是监理了,可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监理具有协调的工作任务,建设单位把协调工作全部推卸给监理,一旦出现工程摩擦就认为是监理不起作用,也给监理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

实际上除上述质量控制和协调工作外,在进度、投资、合同管理方面都有类似现象,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因为监理工作没有明确的服务标准,本来已达到了工作目标,建设单位却拒不承认,导致监理大量投入而最后却难以脱身。

监理机构在组建之初很难考虑到上述现象,使得相同工程量的工程监理,由于工作的深度不同监理投入相差巨大,但目前的取费标准没有考虑这一现象,使得同样的付出获得的效益相差巨大。

因此,为了使监理行业能够有效有序的发展,必须有一套可供执行的监理服务标准,这套标准是监理取费的依据,也是政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评判的依据。

(三)监理工程取费应以监理机构配备的标准人员和企业发展相适应

有上述分析可知,监理的工作任务和监理深度决定了监理人员的数量,而监理人员的数量应当决定监理的取费额。

制定监理取费的原则应当是明确的,这就是考虑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考虑企业的管理费用、考虑企业的税收、考虑企业的适当利润、考虑工资的发展水平,以上各种费用的总和应是监理取费的标准。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很难得到执行,这里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制定取费标准时没有附带相关监理机构的配置标准,同样的取费安排几名监理人员是随意的,而企业的本质是盈利性的,这样必然导致监理取费时压级压价、减少人员、降低人员素质,再加之监理提供的是服务,在没有明确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很多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就很好理解了,这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做出如下粗略测算,考虑到监理工作属于高层次的技术服务,所以其工资标准应当比全员平均工资标准高1-2倍(在这里应充分考虑注册监理工程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对平均工资的影响),再考虑上各种保险、补助,然后再进一步考虑各种企业费用、税收和利润,这样可大体测算出每个监理人员的监理取费标准。根据以上标准和工程的定额工期,不难推算出一个监理部的取费额。

如果目前能够完全执行现行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取费基本上是合理的,关键是执行现行取费标准能否有一个合理的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能否有一个合理的服务标准,并且将这一配置和服务标准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安排方面共同执行。

三、解决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监理工作任务量和监理工作的深度决定了监理的工作量,监理的工作量和专业要求决定了监理配备人员的数量,监理配备人员的数量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决定了监理取费水平的高低。以上各方面必须协调一致并有相应的可考核标准,才能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否则监理行业只能在各个板块互不协调的情况下恶性竞争,政府、企业做再多的努力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处理不好甚至导致整个监理行业的失控。

目前监理工作的任务量已通过监理规范得到了解决;监理工作的深度还缺少可靠的评判标准;监理人员的配置数量虽然各地有自己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制定的都较为粗糙,并且在制定时许多因素未考虑在内,这进一步导致了监理取费标准依据不够充分,使监理企业的发展面临许多无形的困难。

为了监理行业的发展,为了整个建筑行业体系标准的完整,政府、企业和科研部门必须面对监理目前的实际状况,不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制定出合理的、有效的、刚性的、可操作的、可评价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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