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2012-06-04 01:30王福德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13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区别仲裁

王福德

摘要:民事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最常用的手段,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是解决好民事纠纷的前提。

关键词:民事诉讼;仲裁;区别

Abstract: the civil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most commonly used means civil dispute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two and contact is solved the premise of civil disputes.

Key words: the civil litigation; Arbitration; Difference between

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实现民事权利的司法程序,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因而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严格依据民事实体法对纠纷作出判决,即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背离法律的整体精神。在我国,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关于“仲裁”的含义,中国的法学家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比较典型的说法有:“仲裁(称为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而仲裁是一种准司法制度,或称混合司法制度。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程序既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为了防止当事人之滥用诉权或法官恣意妄为,滥用司法权,侵害弱势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从起诉、立案到审理、执行都规定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合理推论,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即使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也不得被推翻。因此,同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民事诉讼的本质在于,严密的程序性或规范性和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或终局性。

关于仲裁的性质,我国学者多认为,“仲裁是介于争议主体的自决与和解同法院诉讼之间的中间形式,将之视为类司法的争议解决方式”,该说认为,仲裁来自于当事人的契约,仲裁员的任命、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准据法等,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但是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则须有法院决定,离不开法院的协助,也就是仲裁在本质上具有双方合意的性质,但在纠纷的最终解决上,又具有司法权的性质。

三、 审理案件的机构和人员不同

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和自治性,使仲裁机构显著区别于国家依法设立的法院,并决定了仲裁机构的设置体系和运作机制,以及仲裁员的产生方式都不同于法院。

(1)性质不同。不管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不是国家机关而是民间组织,仲裁员首先是当事人选定的或约定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法院则是由国家依法设立的,法官首先是法律专家,然后才谈得上是其他方面的专家,所以它不同于仲裁员的专业性,与仲裁相反,法院或法官有权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也有权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2)独立的范围不同。仲裁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依法独立进行,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委员会无权审理案件,换言之,仲裁员实的是个人负责制,仲裁员个人独立;而诉讼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依法独立进行,但遇到有重大疑难案件时,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法院实行的是集体独立,法官不实行个人独立。

(3)设置的体系不同。根据《仲裁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并且仲裁委员会并不依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而我国法院则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并且严格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4)人员的产生方式不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无聘期限制,一般是兼职的;而审判员则由其所在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有任期限制,并且必须是专职的。”

四、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不同

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同司法制度相同,如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制度等,但仲裁也有自己独特的原则和制度。

(1)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和协议仲裁制度。在仲裁制度中当事人享有较大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表现在,当事人可以选择其共同信任且对纠纷解决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来处理它们之问所发生的的争议,而不必考虑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从仲裁员的花名册中自主选任仲裁员,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审理方式一一公开或不公开。而当事人提起诉讼则不能以协议来排除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也不能选定审判员来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当事人只能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来审理案件。

(2)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而法院审理案件则采用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则是终局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次上诉。

五、二者的功能不同

(一)民事诉讼的功能。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形态使得民事诉讼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法治的进步,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程序问题己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民事诉讼是通过国家公权力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这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体现出来的功能或作用也得到人们的更大关注。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和权力行使方式,其基本功能实质上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和权力行使方式,其基本功能实质上是多层次的:

(1)诉讼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诉讼审判是纠纷的“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它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的标准答案,因此,也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参考系数。

(2)诉讼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诉讼具有确认、实现或发展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功能。相对于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诉讼是法的动态运作方式之一,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与法的创制活动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3)诉讼制度的建立与运作,是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和法的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诉讼的最深刻的社会功能还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诉讼的这种社会政治层面的功能是仲裁所不具备的。总之,民事诉讼的功能比仲裁的功能要宽泛许多。仲裁只能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某些部分,而诉讼几乎可以解决所有的民商事纠纷。

(二)仲裁的功能仲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仲裁能够高效并且相对公正地解决纠纷,这是仲裁制度最主要的功能。仲裁之所以产生就是人们为寻求快速解决纠纷而创设的一种游戏规则,并约定大家共同遵守。如果仲裁不能解决纠纷,则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仲裁解决纠纷的特色首先是高效,基于效益因素,仲裁可以不必拘泥繁琐刻板的诉讼程序,而遵循商人们自行灵活约定的程序规则。

(2)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是仲裁的另一功能。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使得仲裁通过裁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形成如同法院终审判决一样的既判力,对仲裁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和社会具有宣示性。

(3)维护社会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仲裁是一种国家法律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这种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是依靠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实现的。合理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维护社会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体现了仲裁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韩芳英 《浅议民事仲裁制度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10年32期。

[2]张敬 《浅论民事诉讼与民事仲裁的关系》,《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2期。

[3]孙南方 李磊等《试论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企业经济》,200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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