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社会排斥研究

2012-06-04 01:30张芳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13期
关键词:公积金住房公民

张芳

摘要: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在1994年开始建立起来的,它是在借鉴国外的制度上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而进行的一项举措,为我国的公民的住房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性。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社会排斥的表现以及对策。

关健词:住房公积金 社会排斥 表现和对策

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也相应地产生了一些问题,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对此项措施做出一些决策性改革,使住房公积金能够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

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社会排斥探讨

到2011年为止,中国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达到2万多亿元。在中国过去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构建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发展,同时,在解决城市的住房问题上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可是,有关调查研究表明,中国大多数的公民对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处理不满意,我们来看一些数据:中国青年报的社会调查中心对这一问题展开调查,其中有80%的人认为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济贫”,而有19%的认为住房公积金对于公民购房没有什么作用,只有1%的人认为住房公积金有其优势性。从上面的数据,我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公民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不满意的,很显然,住房公积金在群众满意度上还有很大的距离。

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上看,住房问题表达了一种社会排斥问题,这并不是住房本身所造成了,只一种现象的表达。所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作为表达社会排斥的重要表现之一。住房公积金的一系列缺陷和不足,是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环境以及生活文化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共同作用的结果。

1.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中所体现的社会排斥

国家建设部门明确提出:“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国从1991年上海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住房公积金所覆盖的的范围主要是面向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群体,根本没有涉及到其他人的住房公积金。所以,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群体歧视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能为职工缴住房公积金的大多是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他们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最为受益的群体,而对于一些私营单位和企业来讲,可以说根本上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利益和权益。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收入较低的非正规企业职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在正规就业群体基础之上的。所以,大部分没有工作的人和非正规单位的员工是不能够享受国家住房公积金的利益的。导致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只向城镇正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提供利益的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的社会效益性。被排除在外的收入较低的非正规企业职工,因为单位的效益要本就无力承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还有就是失业人员也不具备住房公积金受益条件。

其次是非国家单位的职工。虽然我国实行了有前关住房公积金的各种法令、法规并且已经运行很多年,可是仍然没有建立正规就业群体中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所以对于绝大部分公民来讲,仍然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利益,导致那些编制外聘用员工和非国家单位的职工要本无法享用住房公积金

还有就是,对于我国那长期游离在外的城市农民据有关数据统计,当前生活在我国城市里的农民,大约有3亿之多,他们生活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可是他们却徘徊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使得他们不能与城市一样,比如养老保险、失业这些无法与城市人一样平等地福利和保障,这些都不能享受。而且政府对如何处理城市农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上没有进行实施,属于一片空白,所以要实现城市农民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还需要漫长的时间。

2.我国住房公积金存贷关系所体现的社会排斥

存贷利率实施的政策是低进低出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中使得住房公积金对存款人的利益与贷款人的利益方向完全相反,具体表现出来的是:如果贷款人从住房公积金中获益,那么存款人住房公积金中获得的利益则受损。根据有关调查显示,中国2011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的45.1%发放,基本上都给在高收入人员,而低收入人员基本上无法获取利益。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在面向的主要是一些高收入的社会群体,所在在操作中有一定的偏差性。

有关健全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应策略

根据我国公民的住房公积金体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着着严重的社会问题,表现出来的明显特征是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忽略和排斥,再加上一些其它的社会原因,使得这他们在住房排挤的同时,还根本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利益.因此,我国政府要积极响应群众民声,大力加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健全,重点要放在城市农民和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从而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可以促进保护中国不层阶层的公民利益,让我国公民看到住房公积金的公正性、利益性和互相性。具体措施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和实施:

首先,及时处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我国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组织专业的机构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调整好住房公积金覆盖比例,从而有效保证了我国低收入公民的佥权益。将城市农民列入住房公积金利益的受惠群体之内,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次,有关政府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地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达到住房公积金的灵活性应用。对于经济收人低的家庭和城市农民可以适当地用住房公积金缓解这种压力,政府可以考虑将这个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解决一些民生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对公民民生生活的关心。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对于一些有收入较低但是有能力还款的城市公民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对于那些生活相当困难或者是根本无法执行还款的公民可以适应地调整一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因情况而定切实缓解中低收人家庭生活中的经济压力。

最后,就是要适当增加贷款政策额度,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我国目前公民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条件明显过高,对一些低收入的家庭而言,更是无法适应,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将首付款达到总房价的30%可以降低到10%一20%。这样可能使一些低收的社会群体受益,能够让更多的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总结:

我国在结合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进行改善,加快有关机制调整,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结构及其使用范围,从而确保住房公积金的高效益。同时,还要注意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做到优先发放给收入较低的城市公民,另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我国更多公民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

参考文献:

[1]张墨. 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社会排斥研究 [J].经济文化研究,2010(2)

[2]张彬. 住房公积金的应用浅析[J].经济论从,2011(5)

[3]张唐少.住房公积金应用探析[J].中国经济文化讨论,2010(12)

[4]刘芬晗. 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社会排斥研究[J].经济文化研究,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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