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

2012-06-04 01:30李凡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13期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措施

李凡

摘要: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防止工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本文对工程质量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探讨,结合经验提出了建设性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措施

Abstrac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prevent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problems, the paper on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common problem is discussed,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ve with experience of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to ensure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quality. This paper put forward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Keywords: residential project, the quality, th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监督工作 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二)、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三)、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解决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二)、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施工企业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杜绝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三)、加强社会监督的管理,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四)、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行为 要促使工程质监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即工程开工前由监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卡,公布工程质监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业务职责,廉政纪律,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质监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三、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一)、树立监理的权威

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当然要听业主的。但监理公司还有另一面,他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因此,监理公司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从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来说,这两个负责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了分歧和矛盾,我看就要找原因了。原因恐怕多数是建设单位有问题了。所以,我们要强调监理公司在工程监理中独立行使职能。我们要再次强调,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把监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作用强化起来。

、提高素质、加强管理

监理公司缺乏人才。大多数监理公司从事施工工作经验多的人比较多,对设计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多。一些以设计单位为基础成立的监理公司,懂设计的人多,有施工实际经验的人少。监理公司应该是这两者的结合。现在有的人提出要不要搞消防监理。我不主张成立各种各样的专业监理公司,这么搞,建设单位受不了,要请消防的监理公司,还有请装修的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有各种人才。当然,还有一种出路,一定要成立专业监理公司的话,那么就受雇于综合型的监理公司。具体怎么办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所以,监理公司要在人才结构上、能力上尽快进行调整,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另外,监理要讲究职业道德,监理公司要注意社会形象,严禁出卖资质,不能出让监理业务,不能不坚持原则、盲目的建设单位说什么我们就干什么,不能利用监理之便,行个人之私,更不能和某些方面勾结起来,弄虚作假,损害工程质量。

、采取社会监督

建筑设计要适合市场的正常发展。工程质量在每个置业者心目中站主要地位。为此,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完全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在设计环节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通过施工图审查把关,切实督促建设各方特别是设计单位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二是大力推广建筑节能科研成果在工程上的应用,要制定政策加强引导。

四、结束语

随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充分发挥各方责任的主导作用,依靠科学的建筑施工技术,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探索、实践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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