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见
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更加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但证人保护与被告人知悉权、对质权可能发生冲突,各国为此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予以平衡,包括限制披露证人身份信息和采用视频技术或设置屏障的方式出庭作证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必要在平衡证人保护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基础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证人保护;对质权;知悉权
中图分类号:DF613文献标识码:A
2011年8月24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刑事诉讼法》在15年后迎来的第二次大修,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规定了更加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草案》第23条)。该条规定被视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学界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不过,“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等措施涉及到被告人知悉权、对质权的保障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证人保护措施与被告人的权利(主要是知悉权、对质权)保障之间会发生冲突。如何在证人保护与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间寻求符合刑事法治原则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