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家具 children’s furniture
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3.2 高桌台 tall desk/table product
高度超过1000mm,且上方有书架结构或类似结构的桌台产品。
3.3 折叠机构 folding mechanism
以铰链或旋轴连接,在操作时可能产生挤压、剪切作用的机构。
3.4 危险突出物 hazardous projection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突出零部件。
3.5 危险锐利边缘 hazardous sharp edge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边部。
3.6 危险锐利尖端 hazardous sharp point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尖端。
3.7 保护帽或罩 protective cap or cover
覆盖在潜在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少危险性伤害的部件。
4 一般要求
4.1 外形尺寸偏差
产品的外形尺寸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软体家具产品外形宽、深、高的尺寸极限偏差为±10mm,其他家具产品为±5mm。
4.2 外观
产品外观应符合表1(略)的规定。
4.3 理化性能
产品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略)的规定。
4.4 木材含水率
木材含水率w应符合:8%≤w≤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
5 安全要求
5.1 结构安全
5.1.1 边缘及尖端
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5.1.2 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