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5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冒用产品原产地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2年4月6日,A县质监局食品监管人员对B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C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产品名称:C,食品原产地:XX省A县,产品标准:Q/ZMX001-2009”,但B公司工作人员正在车间包装的C产品与A县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A县C”有明显区别,A县局食品监管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经调查,B公司包装C产品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批C产品是从D县(D县也盛产C产品,但未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购进的,C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A县行政区域,B公司已申请取得了C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但这批产品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围绕着如何对B公司进行处罚的问题,执法人提出了以下三点不同观点。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河北省正定县质监局朱永盼、新疆伊犁州奎屯市质监局韩玲、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曹锦永、王允岭、张梦娇、王长哲、盛伟、河北省黄骅市质监局齐丽娜认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A县C产品是依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其地理标志名称的使用受法律保护。B公司包装C产品并取得C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