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邵国兴

2012年,Z市质监局行政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J公司在未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尾气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群众依此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申领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监管人员及时将J公司涉嫌无证开展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移交至稽查部门处理。本案虽然违法事实清楚,但在法律适用上,执法人员却有着较大的争议。为办好此案,笔者对有关涉及实验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收集整理,对此案的法律适用有一些个人思考。
为规范各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行为,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对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做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随后,在《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对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公告),规定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对从事六种活动的机构需要资质认定的进行了规定。因此,从法律法规到部门规章,对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实验室需要通过计量认证,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但是,对于实验室未取得计量认证而开展检测活动,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究竟应如何处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