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没收工具、设备问题初探

2012-06-13 08:46:02黄思思
中国质量监管 2012年7期
关键词:生产设备

■文/周 毅 黄思思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与早期的《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中加入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条款(第八十四条至八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更是对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食品安全法》附则中对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定义是:“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但是对于没收工具、设备的具体范围、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工具、设备不同于其他,属于固定资产,行政执法中牵扯到的工具、设备往往头绪繁杂,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争议颇多,由此在案件办理中也逐步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应全部没收。理由是对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至八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处罚的情节都是比较严重的,包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等。目前,各级政府都把食品安全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强,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应对食品领域的有关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食品安全法》中加入没收工具、设备的内容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为了从源头上斩断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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