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丁耀平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随着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相继爆发,国家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管力度。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除了对一般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作了法定要求外,还特别提到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省级人大自行制定。由此,从法律上将小作坊的监管权限彻底下放省级行政区域,确立了各地可对食品小作坊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管理的格局。笔者以上海市监管模式为例进行分析,供全国质监同行参考,互相交流、提高。
2011年9月1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办法》)终于施行,在法律上形成了上海市范围内对食品小作坊的具体管理依据;同年10月25日,上海市质监局发布实施了《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产管理办法》),对于食品小作坊准产证的发放管理有了具体的规定。笔者结合法律要求,从上海质监部门依法监管食品小作坊方面探讨分析如下:
早在2006年11月1日,我国已经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该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