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郁 岩 郭振生
2009年8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60号令发布《全民健身条例》,我国的全民健身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室外健身器材成为用于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室外健身场所的必备配置。从第一部室外健身器材技术标准GB19272-2003《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于2004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的室外健身器材行业在全民健身工程蓬勃发展的推动下得到快速发展,生产企业已达到几千家,市场规模已达到几百亿元,产品品种不断推陈出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室外健身器材产品的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舒适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2003版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产品与市场发展的需求。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牵头编写的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于2011年9月29日经国标委批准发布,2011年10月1日实施。
新标准较2003版标准的一项较大的修改,就是将所有器材包括固定式器材和活动式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统一规定为“应不小于8年”,超过安全使用寿命的器材应“强制报废”,并且增加了“管理与维护”章节,对供应商、采购方、使用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维护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在产品安全寿命周期内确保器材正常使用的产品质量责任,也就是说,在8年的使用期限内,室外健身器材的质量与功能,应同样符合标准要求,并不因为使用时间的增加而降低器材的质量,等于提高了室外健身器材的品质要求和安全质量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