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濠江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的民商事活动日益增多,为了上市融资或者申办驰名商标等目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证明某个社会主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法记录的申请也不断增加。而如何正确、规范地出具此类证明性文件则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属于行政证明的范畴,是行政确认行为之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包括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按是否依赖其他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属于依申请独立性事实确认行为。可以定义为: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相对人提出的尚待确定真实性的事项进行甄别、认定并以书面方式进行,彰显其正确性、真实性、进而排除未来争议以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证明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行政行为的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