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查全胜

近年来,我国商会组织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中国入世以后,商会在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会员企业“走出去”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商会组织在“政府患得患失的推动下和民间小规模探索的艰难实践中”取得了很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大多数商会行政依附性强,行业代表性差,行业自治自律功能欠缺,商会整体素质差等。如何在中国入世后所面临激烈的全球化竞争形势下促进商会健康发展,发挥出各界期盼的作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商会的发展现状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法制不健全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商会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对其主体地位进行确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促进和规范其发展。
商会的性质。国外的商会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私法型,又称英美型,以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在这些国家,商会和行业协会都是非官方的独立的民间组织,政府一般不介入其活动。外部规范对商会的制约相对宽松,没有规定其性质、设立和宗旨、组织行为等,商会的成立只要向政府备案即可。另一种是公法型,又称为大陆型,以法德等大陆系国家为代表。大陆型商会是一个既有工商业者的公共代表机构性质的,又带有工商行政辅助管理机构性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