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春玲
(吉林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吉林 四平 136000)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等西方国家,并且在避免内部人控制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20世纪90年代,我国部分上市公司也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证监会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期望其在制衡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作用。我国在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经过9年多的实践,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依然时常被侵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仍然不强,并逐渐被冠以“花瓶董事”的头衔。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项制度的有效性,而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所在,要想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就必须保障其独立性。独立性是此项制度的根本,其他各项具体制度如选聘制度、权利义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都是从中衍生出来的,都是为了保证其独立性而设计的。所以,本文以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为核心,分析其影响因素,并提出增强独立性的解决措施,期望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并提高其有效性有所帮助。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界定 对于独立董事概念的界定,关键在于其独立性,对此各国家、各地区的政府及其证券监管部门都以法律、法规形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做了详细和严格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