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合谋的博弈分析及瓦解机制设计

2012-06-26 06:52何雪锋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合谋科研经费科研人员

何雪锋,许 芮,康 莉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重庆 400050)

科技财政经费的监管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但近年来,屡屡出现科技经费被科研人员纳入私帐,经费被贪污挪用等问题。本文引入合谋理论,构建基于政府委托方、科研经费使用方、经费监管方的博弈模型,以揭示经费监管中的合谋行为产生的内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谋瓦解机制设计思路,进而为政府科学处理该问题并制定完善合理的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一、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合谋产生的内在机理

(一)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合谋的内涵

政府拨发科研经费的目标是希望科研经费使用效率高,带来更多成果,而部分科研人员有可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谋取更多经费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在政府与科研人员之间目标不一致的情形下,政府委托科技经费监管方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管,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1],而科研人员与经费监管方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经费监管方和科研人员在经费监管中有可能形成合谋,即二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串谋形成共同利益群体,运用不正当手段侵害政府利益。许多事实表明,科技经费监督混乱特别是监督人员与科研人员共同违规侵占经费,这种典型的合谋行为会严重地影响科研发展[2]。监督合谋主要表现为经费使用方违规,监管方却被“俘获”,认为其合理合法,予以验收合格或批准,由此引发的很多经费使用问题如经费黑洞等。

(二)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合谋产生的机理分析

基于经济学角度分析,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合谋就是假设当事人“集体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合谋供给与需求的耦合。其一,合谋主要是科研人员的需求导致了科技经费监管方的供给。对科研人员来说,由于自身的需求想从经费中违规获益,为了寻求作为政府代理人的监管方的庇护,科研人员给监管方许以利益,由此产生了合谋的需求。这是合谋产生的基础。其二,科技经费监管方对合谋的理性配合。基于“经济人理性”,监管者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也要最大化自己利益,这说明合谋的形成是权利主体进行“理性”决策之后做出的选择[3]。其三,我国现阶段不健全的科研财政经费监管制度为合谋提供了制度土壤。委托-代理机制下的信息不对称给予了合谋生长的土壤[4]。

二、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合谋的博弈分析

政府委托方、科研人员、经费监管方的目标都是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科研财政经费监管博弈主要涉及到科技经费政府委托方、科研经费使用方(科研人员)、经费监管方三方。政府委托方的纯策略选择是严格监管或不监管,监管方和科研人员的纯策略选择是合谋或不合谋。

(一)策略组合模型

当合谋成功时,科技财政经费监管方获得超额收益R,科研经费使用方获得的超额收益为ω,政府的监管成本为C;当“合谋”被政府发现时,被“俘获”的监管方受到的惩罚成本为c1R,科研经费使用方受到的惩罚成本为c2ω。不同策略组合下各方的收益如下:

1.科技经费监管方、使用方选择合谋。开展合谋活动的概率为a;合谋成功时,科技经费监管方、科研人员、政府委托方的收益分别为R、ω-R、-C;合谋被发现受处罚时,监管方、科研人员、政府委托方的收益分别为 -c1R、-c2ω-R、c1R+c2ω -C。

2.科技经费监管方、使用方选择不合谋。政府实施监督时,政府的收益为-C,监管方、使用方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为0;政府不监督时,各方的收益也均为0。表1对应了不同纯策略组合的效用矩阵。

表1 经费监管方、使用方、政府三方的博弈效益矩阵

(二)混合策略求解

在这个三方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在科技经费政府委托方、科研经费使用方、经费监管方之间只存在合谋和瓦解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1)政府委托方。假设科技经费监管方和科研人员开展合谋活动的概率为a,政府实施监督的概率为λ,监督成功的概率(查实其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γ,政府委托方进行监督和不监督时的收益U分别是:

监督时:

不监督时:

在式(1)、(2)中,科技经费监管方与使用方合谋侵犯政府的利益,政府如果发现,将对监管方处以c1R的惩罚,同时对使用方处以c2ω的惩罚并责其退还其所获超额收益。

当监管与不监管时政府委托方收益无差异时,就得到了在纳什均衡时科技经费监管方和使用方开展合谋活动的最优概率:

令U1=U2,即aγ[c1R+c2ω -C]+a(1 - γ)(-ω-C)+(1-a)(-C)= -ωa,

求解得:a*=C/γ(c1R+c2ω +ω),

这一均衡解含义是科技经费监管方和经费使用方在最优概率a*下选择合谋。当a>a*时,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严格监管;当a=a*时,监管与否都是政府的最优选择,政府可以随机选择;当a<a*时,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

从a*=C/γ(c1R+c2ω +ω)可以看出,a*的大小取决于监督成本(C)、监督成功的概率(γ)、合谋寻租的租金(R)、科研人员获取的超额收益(ω)、对经费监管方、科研人员处罚成本力度(c1和c2)等几个变量,其中a*与C成正比,与 γ、R、ω、c1、c2成反比。可见科技经费监管方和科研人员是否选择合谋与很多因素有关。ω与R是政府难以控制的,假设其不变,如果要瓦解合谋,则应提高查处概率(监督严不严)(γ),增大惩罚重度(c1和c2),降低政府监督成本(C)。

(2)“监管方”。给定政府实施监督的概率为λ,“监管方”合谋、不合谋时的收益分别为:

合谋时:

不合谋时:

令U3=U4,即 λ[(-c1R)γ +(1-γ)R]+(1-λ)R=0,

解得λ*1=1/γ(c1+1)。对“经费监管方”而言,政府进行监管的最优概率为λ*1。

当λ>λ*1时,科技经费监管方的最优选择是不合谋;当λ=λ*1时,合谋与否都是科技经费监管方的最优选择;当λ<λ*1时,科技经费监管方的最优选择是合谋。

(3)使用方(科研人员)。给定政府实施监督的概率为λ,监督成功的概率(查实其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γ,科研人员合谋、不合谋时的收益分别为:

合谋时:

不合谋时:

令U5=U6,即 λγ[-c2ω -R]+λ(1 -γ)(ω-R)+(1-λ)(ω -R)=0,

求解得λ*2=(ω -R)/γω(c2+1)。对“经费使用方”而言,政府进行监管的最优概率λ*2。

当λ>λ*2时,科研人员的最优选择是不合谋;当λ=λ*2时,科研人员无论合谋与否都是最佳策略;当λ<λ*2时,合谋是科研人员的最优选择。

从λ*1、λ*2的值可以看出,对于经费监管方和使用方,政府监管的概率取决于 ω、R、γ、c1、c2这几个变量。ω一定会大于R,否则使用方在合谋中的成本小于利润,合谋不是它的占优策略。随着使用方科研人员取得的超额收益ω的增加,监管方获得的租金R也会随之升高。λ*1、λ*2与 γ、c1、c2、R成反比,与ω成正比。因为租金R是政府无法控制的变量,要控制合谋,就必须提高政府监管的质量γ,加强对违规人员的惩罚重度c1、c2,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出健全的科研费用监管机制,使科研人员没有机会获得超额收益ω。

综上所述,从博弈分析中可以知道,无论是从政府的监管选择出发,还是从经费监管方、使用方的合谋选择出发,要减少科技财政费用使用与监督中的合谋活动,关键是健全科技财政费用监管机制,提高政府的监管质量,增强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具体说就是加大经费监管方和使用方的合谋成本,降低超额收益,使科技经费监管方和科研人员在合谋活动中不仅无法获取收益,反而受到惩罚,从而不得不放弃合谋。

三、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合谋瓦解机制设计

从博弈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各个利益主体基于“经济人理性”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经费监管制度缺陷的存在,对科技经费监管方和科研人员的合谋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5]。打破这一利益合谋体,关键是设计一套针对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合谋的瓦解机制。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构建专项科技经费监管方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科技财政经费监管中,经费监管方参加合谋与否与激励约束有密切关系,应该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增加科技经费监管方参与合谋的机会成本。一方面,从物质和声誉方面对监管方给予激励。在物质上承认监管方的正当利益诉求,在合理范围内满足他们的要求,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制度;在声誉上引入声誉档案机制,给予优秀监管者声誉奖励,使监管者(科技经费监管方)努力实现委托人(政府)的利益[6]。另一方面,制定针对科技经费监管方合谋的法规,加强对科技经费监管方的约束。不仅要减少采购官员合谋收益的现值,而且还要使其认识到这样做的后果会身败名裂,前程尽毁,真正让合谋者经济上丢钱、名誉上丢脸,使责任追究制度起到实实在在的震慑作用,为治理科研经费监管合谋提供法制保障。

(二)构建合理有效的经费监管处罚机制,加大合谋惩罚力度

加大惩罚力度就是提高行为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行为的负效用。对经费监管合谋而言,实际负效用的大小取决于对其行为的处罚处分力度。若处罚处分的力度足以使行为人不但得不到收益,反而要付出经济甚至法律代价,则会降低合谋活动发生的概率。从博弈分析可以看到,科技经费监管方和科研人员是否合谋取决于合谋收益与惩罚成本的比较。当合谋收益大于惩罚成本时,科技经费监管方和科研人员的最优策略是合谋;反之,两者才有可能放弃合谋,二者的差额越大,则合谋的概率越小[7]。因此维护科研经费监管秩序,不仅需要对合谋的科技经费监管方处以严厉惩罚,更重要的是对科研经费使用人员的合谋行为也要处以严惩,以减少合谋对科研人员的诱惑。要加大对课题负责人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的问责力度,使其惧怕因为合谋而带来的高额的风险,降低违规操作的概率,减少科研经费的损失。除了建立经济惩罚机制外,还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声誉惩罚机制。声誉处罚还会对科研人员的学术声誉和科技经费监管方的职业生涯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降低合谋活动发生的概率。

(三)完善科技财政经费监管制度,瓦解合谋行为

应建立内外监管相结合的制衡式科技财政经费监管体系。通过建立以科研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内外结合科研经费监管模式,形成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经费使用的各阶段(包括申报、批准、拨放等)应公开化、透明化[8]。科技经费监管实践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欠缺易导致科技经费监管方与科研经费使用人员合谋侵占经费、公共经济利益流失等弊端。为此在实施科技财政经费监管时应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公众监督体制。

(四)提高科研人员和科技经费监管方的法制、道德素质

应该切实加强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群体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科技经费监管方的思想和职业道德修养水平,强化科研人员对合谋行为风险的认识[9-10]。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建设纳入科技经费监管方培训的范畴,督促科技经费监管方在监管中按照较高的道德标准来增强其责任感,形成自我约束力量,善于把他律转化为自律。

[1] 任玉珑,杨菲菲,周滢露.从经济学视角看电力监管合谋[J].能源技术经济,2010(4).

[2] 胡凯.规制合谋防范理论述评[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3] 何雪锋,林晓伟.社保资金内控失范与规范的进化博弈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7).

[4] 张文斌.证券市场审计合谋形成机理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11).

[5] 付小燕.现行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科研课题(项目)经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09(1).

[6] 管亚梅,王美玉.上市公司审计合谋四维空间治理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10(4).

[7] 徐化芳.农业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山东农业科学,2006(3).

[8] 彭小兵,张保帅.城市拆迁中合谋行为的博弈分析及机制设计[J].经济体质改革,2008(5).

[9] 张世花,吴春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博弈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7).

[10]林江鹏.和谐的科技诚信体系运行机制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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