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立,冯 博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22)
2011年12月2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1],公布了首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并指出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参照这些指导性案例。此规定意味着指导性案例已经具有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突破了大陆法系 (或成文法系)法官不能“造法”的传统观念。中国首批四个指导性案例,类似于英美法系 (或不成文法系)中的“判例”或“先例性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强制执行力”。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日趋融合、相互借鉴的伟大尝试,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其中,作为首批之首的指导性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跳单案”(简称“跳单案”)格外引人注目。总的来看,该案例的判决结果和依据较成文法有突破、有新意,但也有不足,特别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审视此案例,可以更清楚地阐释其背后的法理是非[2]。
“跳单案”案情如下:2008年6月,产权人李某 (简称B)欲售房一套,并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购房者陶某 (简称C)在多个房地产中介 (简称Tn)居间引介下,多次查看该房源。2008年11月27日,房屋中介中原公司 (简称T1)与C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简称《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在验看过该房后六个月内,C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关联人,利用T1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T1而与B达成买卖交易,C应按照成交价的1%向T1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