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撞死,能否向肇事者索要精神损失?

2012-06-27 08:18:42陶家平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2年2期

陶家平

案件回放:赵敬龙和老伴膝下无子女,为了打发寂寞时光,6年前,他们养了一条宠物狗,取名“飞飞”。飞飞很通人性,赵敬龙和老伴都非常喜欢它,早已将它视作家庭成员,对它的照顾绝不亚于父母对子女的照顾。然而,前不久的一天,赵敬龙和老伴牵着飞飞在小区道路上散步时,一辆飞驶的小客车从飞飞身上轧过,致使飞飞当场死亡。这件事使赵敬龙和老伴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赵敬龙的老伴更是天天以泪洗面。那么,赵敬龙能要求肇事者赔偿精神损失吗?

维权提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场合,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场合,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如果毁损能否主张精神赔偿的关键在于该财产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关于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