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娟
(黑龙江省商业职工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中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或结算的金额。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0年2月发布的第7号概念框架(SFAC7)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自愿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上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亦即在非强制性或非清算性销售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交易(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
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因其能及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更能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因而也就比历史成本更具有相关性,具备当今国际上主流的会计计量属性。
第一,信息公开,双方对于交易对象所了解的信息是对称的。
第二,双方自愿,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所进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处于非自愿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