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兴培
司法公正需跳出舆论独立判断
文/杨兴培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对公权力的关注是成正比的,而对公权力的关注过程中,社会成员对司法公正给予了极大的期望。因为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晴雨表。所以当社会一旦出现司法不公,社会成员自然会表现出极大的关注,舆论汹汹,物议难平也是必然的社会现象,《尚书》早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之论断记载。
然而近几年来,已经接二连三地发生了一系列人民法院的判决与社会民意期望存在较大差异的案件,如辽宁的“刘涌案”、广州“许霆案”、云南的“李昌奎案”等都在审判过程中一波三折,于是引发了汹汹而来的民意批评和议论,有的还促成了法院判决的反复更改。违法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判和制裁,犯罪极其严重而又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判处死刑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但在中国经常会听到业内人士提起,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行必要的刑事制裁既要严格依法进行,又要关注民意舆论方能体现公正伸张正义。比如之前的药家鑫和李昌奎案件,井喷的舆论民愤正反映了犯罪行为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平心而言,也正是这一强烈的民愤、汹涌的舆论促使审理两案的法院对所涉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而“许霆案”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民意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作用。
毋庸置疑,刑事犯罪当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