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勇刚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检查依据和方法探讨
■吕勇刚
会计两大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在财政监督活动中,一般对会计核算方面较为重视,而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方面的检查却相对忽视,笔者结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财政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情况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探讨。
《会计法》对所有单位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同时,第二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会计监督提出了四项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是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是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活动列举了四个方面内容,体现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即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由于《会计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即法条中所指单位),也即在财政对单位进行的会计监督执法活动中都应当对相关单位的以上四项基本内部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