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清,刘日星
(宜春学院 a.赣西经济发展研究所;b.审计处,江西 宜春 336000)
关于碳金融,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比较认可的观点是:碳金融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它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碳金融是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解决方案,狭义的理解是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活动;广义的理解是与低碳相关的融资活动和非融资活动,包括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碳金融可以表现为四个层次:一是贷款型碳金融,主要指银行等金融中介对低碳项目的投融资;二是资本型碳金融,主要指低碳项目的风险投资和在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三是交易型碳金融,主要指碳排放权的实物交易;四是投机型碳金融,主要指碳排放权和其它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1]。
碳金融产生的基础是排污权交易理论。科斯定理揭示了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世界各国就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方针达成共识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奠定了碳放权交易的基本制度和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