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 军
(西安市节能评审中心,陕西西安710061)
随着国家“十一五”期间将单位GDP能耗指标列为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责任目标内容后,各地存量资产的综合能耗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项目能耗继续降低的空间缩小,因此能耗存量调整越来越难是一个自然趋势。只有将综合能耗增量调控作为节能的优先方向,才有可能保证实现“十二五”期间的节能目标。
在项目前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是综合能耗增量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我国目前为止唯一一部与节能相关的法律,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发改委是国家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做好法律规定的该项内容,2010年9月21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正式步入实施阶段[1]。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列为项目前置审批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