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吕宇翔 杭敏
美国的版权管理体制比较完善,在对音乐版权的管理上,其特点是尊重市场规律,通过多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制衡来促使网络音乐版权实现良好的经营态势。
音乐版权产业收入主要包括演出收入、复制收入和发行收入。演出和复制收入都是直接的版权收入,也就是演出方和复制方使用了音乐版权以后直接付给版权所有者的版权费用。发行收入也是版权收入的一部分,但并非付给版权所有者,而是付给唱片公司或者独立的发行公司。
在美国,每一首歌曲的版权根据用途不同划分为不同版权类型,主要有公共演出权、强制机械复制权和同步权。
公共演出权通常是在音乐会中使用一首乐曲,或者在广播电台中播放一首歌曲,需要向版权所有者缴纳使用费以获得使用权。
强制机械复制权又称为再复制权,是版权拥有者在授权机械录制(比如CD或者录像带)时的一项排他性权利。其中,强制机械复制权中的“强制”二字是指,一旦一首曲子面向公众公开(即第一次演出或者使用之后),版权所有者就有义务向所有付了法定使用费的人授予复制权,而不能取决于个人意愿来挑选权利的授予者;“机械”两个字则源于这种版权是对生产权所收取的费用,其费用以每首歌一定的费率、每个制作和卖出的单元的一定比率来计算。
如果是视听产品,如电视、电影、MTV(音乐电视)、商业广告等要使用音乐版权,此时的版权被称为同步授权(必须和公共演出权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