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责

2012-07-27 05:57:44吴鹏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12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卫生部、公安部4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责。

“医闹”构成犯罪究刑责

《通告》提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家属在其他场所停尸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针对患者及家属,《通告》提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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