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完善与否,是衡量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笔者比较支持的观点是应该由律师来进行刑事辩护。没有律师来进行辩护就不可能产生真正有效的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体现了刑事辩护制度明显的进步和改变,这是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呼吁的结果。笔者认为还应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到场权。
[关键词]辩护;辩护制度;律师;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虽然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
一、建立由律师垄断辩护的辩护人制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分为两大类:自行辩护和他人辩护。自行辩护要产生实际效果是很难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处于被羁押的情况之下,他不可能去搜集证据或者查阅案件材料,自行辩护要产生作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