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驴行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时尚的户外活动,其以新奇、自由,具有探险元素而深得年轻一代的喜爱。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日益增多的驴行法律纠纷,就使得国内法院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引起了法律界,社会上广泛的讨论。文章以驴行这种活动形式的特殊性为切入点,引入不同法院对判定驴行组织者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案例,比较两次判决所基于的不同法理,借鉴美国风险自负理论,提出适应我国驴行发展的责任分担形式。
[关键词]驴行;合同;风险自负
一、驴行活动的特殊性
驴行是指喜欢旅游的朋友以自助或组团的形式出游,是一切背包旅行、自助游、户外运动等旅游形式的总称。它不同于旅行,旅行是指出门以旅游的方式享乐的活动,交钱买服务,提供服务的商家可以为你安排吃、住、行等一切事项,不用担心吃喝拉撒睡,放心享受旅游的乐趣就可以了;而驴行通常驴友自己计划安排衣食住行,以体验大自然为目的,自备各种必需的旅游用品,是一种更为自由、独立的旅行方式。那么正是因为它的自由和独立使其具有了很大的风险性,驴行组织者对驴行地区的气候,地势不熟悉,加之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是相当部分事故和纠纷发生的前提和根本。
二、驴行组织者的责任界定
对于这种自主,自发性的活动来说,一个组织者具有他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在驴行这种体验大自然具有风险性,探险元素的活动中,参与者往往对驴行的区域并不熟悉是抱着新奇,探险的心态去参与,那么在整个活动过程中组织者的带领和指挥就显得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