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审查起诉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确保起诉的合理性,防止滥用公诉权。审查起诉阶段对认罪案件进行快速处理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简化认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不但有利于快速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还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认罪;审查起诉;简化;诉讼经济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一是对被告人认罪的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在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外另设了一个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简化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快速办理;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以下简称《实验方案》)中提出了一些简化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思路,并进行了相应的试点。但简化审查起诉程序改革仍处于探索之中,许多制度仍不完善,理论上也缺乏足够的论证和实证研究的支撑,研究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模式选择
在认罪案件中,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适用何种模式的认罪诉讼程序,有不同的选择。一种是单一程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