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2-08-06 02:20:04寸楠芳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摘 要]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多次承认和执行已被他国撤销了的仲裁裁决,这在国际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对于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尚无案例也无明确规定。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纽约公约》出发,探讨公约中存在的争议,并对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对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纽约公约;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完善

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在仲裁地国和他国均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然而现实中,很多国家又通过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来限制不公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而作为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对已撤销仲裁裁决并无明确规定,这为已撤销裁决可以执行提供了可能性。

一、《纽约公约》中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主要是规定关于缔约国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当前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其中对于已撤销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无明确指示,也无统一的范畴。因而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多争论,而尤以《纽约公约》第五条1款5项中的措辞及第七条l款的规定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第5项争议

关于第五条第1款第5项中的“may”究竟是授权性还是强制性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其是授权性的,原因是在《纽约公约》中没有限制撤销或中止裁决的规定。另有学者认为是强制性的,认为公约约文使用“may”, 乃是“shall”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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