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围绕行政合法性这一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有“传送带模式”、“专家理性模式”、“利益代表模式”、“公众参与模式”。但是传送带理论存在理论缺陷,以往一系列的行政合法化技术立论基础也随之动摇。因此有必要对现代行政法进行重构:行政法乃维护、促进和增强行政合法性之法。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传送带理论;权力合法性
一、行政合法性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学者斯徒尔特教授在他极富盛名的行政法学著作《美国行政法学的重构》中首次提出了行政的合法化问题:“然而,行政法的传统概念展示了一个在行政领域共同的社会价值,即运用具有控制功能的规则和程序,使原本在形式上不向选民负责的行政官员对私人利益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合法化(legitimating)。”①该书于2002年经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翻译引入中国后,立刻引来了行政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则进一步发展了该书的理论学说,围绕着行政的合法化问题于2007年发表了专著《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制度和理念的分析框架》。②
二、传送带理论及其替代或修正
(一)传送带理论
在《美国行政法学的重构》中,斯图尔特教授评估了美国行政法的传统逻辑和运作:由上可见,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transmission belt),职责是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不受选民控制的行政官员对私人自由的侵入,由该模式予以了合法化,所采用的方式是确保此类侵入受命于一个合法性权力来源——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