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舶承租人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范围

2012-08-06 02:20:04宋兴洲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摘 要]随着航海事业快速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船舶承租人纳入船舶所有人的范围内,赋予其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公约并未列明承租人的范围和承租人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范围。文章以《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为背景,结合航运和司法实践,集中研究了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范围这一问题。文章则将所有可能提出的索赔分为三大类来具体分析承租人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索赔范围。

[关键词]可限制责任;非责任限制方;直接索赔;追偿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针对海上运输活动的特殊风险,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等海上活动主体的利益而建立的重要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从产生至今一直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保护从事海上冒险事业的海事活动主体的利益的目的,促进了航运业的稳步发展,鼓励了海上救助,满足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符合一国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根据《1976年公约》第2条关于限制性债权的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索赔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非责任限制方的直接索赔,例如当发生海损事故,导致货损的情况下,货主就货物的损失向船舶承租人提出的索赔;二是可限制责任方之间的相互追偿,例如船舶所有人在已经赔偿了货主的货物损失后,向船舶承租人进行追偿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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