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立法初探

2012-08-06 02:20:04焦宗莲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摘 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纳入法律轨道,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文章从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立法基础、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立法中的制度设计等方面,对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制度設计

一、建设“两型”社会的立法基础

(一)社会基础

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是建设“两型”社会的现实基础。环境问题、资源问题解决不好,将制约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需要创新社会发展方式,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能源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环境问题的形势日益严峻,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发展机制在“两型”社会中的作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我国社会严峻的现实使得我们必须不断创新,走出一条新路子,建设“两型”社会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二)法理基础

法以社会为基础,法律的发展应该与社会的发展相一致。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社会的发展要求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使其能够紧跟时代需要。建设“两型”社会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不仅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还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使环境和资源保护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畴,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调整机制作用,以达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进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①

二、建设“两型”社会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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