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通过实际案例引出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儿行为如何进行刑事处罚的问题,对不同的观点通过法理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希望有关方面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避免出现危害社会的漏网之鱼。
[关键词]偷盗婴儿;拐骗妇女儿童罪;不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吳某,男,37岁,因其妻子身体有病,婚后多年都没有生育。本想领养一个孩子,因没有合适的领养对象,一直未能如愿。2007年6月29日,其陪同妻子到某市的某妇幼保健医院看病,当路过该医院妇产科时,看到新生婴儿室的门未关,里边没有医护人员。其就想趁人不备时,偷走一个新生婴儿自己收养。过了半个月后的一天凌晨3时许,吴某窜至该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新生婴儿室,趁医护人员忙碌不备,住院人员熟睡之机,将王某刚刚出生3 天的女婴从婴儿室悄悄抱走,回到家后,对其妻子说是领养的。王某及家人听说孩子在医院丢失的消息后痛不欲生。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丢失的婴儿被解救后经该妇幼保健医院检查,健康状况良好。
二、分歧意见
针对本案吴某以收养为目的偷盗新生婴儿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理由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吴某趁夜深人静,窜至该妇幼保健医院新生婴儿室,将该新生婴儿悄悄抱走,使该婴儿脱离了家庭或监护人,严重侵害了婴儿的身心健康,给婴儿的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