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罪名从轻辩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讨

2012-08-06 02:20:04张蒙蒙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摘 要]辩护人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而是以所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即罪名从轻辩护。然而,罪名从轻辩护虽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却饱受理论界的争议。在我国法院可以径行改变指控罪名的现行司法体制下,罪名从轻辩护有其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罪名从轻辩护;合法性;合理性

一、引言

所谓罪名从轻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根据控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选择比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反驳论证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一种辩护形态。以下特举一真实案例,以便读者能更直观地理解何为刑事案件罪名从轻辩护: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1月组织卖淫女齐某卖淫两次,于2010年9月组织卖淫女齐某、张某某、陈某某卖淫三次,共计组织卖淫5次,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邹广杰律师接手此案后,经过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卷后,认为本案定性不准,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卖淫罪”。陈某的行为应构成我国《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但两罪区别的关键不在于引诱、容留、介绍行为本身,而在于这些行为是否形成一定的组织性,即行为人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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