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 赵培
[摘 要]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刑罚消灭制度,得到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但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建立这一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不足。在当前我国正进行和谐社会建设,本着尊重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制度考虑,借鉴世界上先进国家刑事立法经验尽快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具有迫切性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前科消灭制度;法律后果;条件
一、我国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现状
前科在英文解释上称为conviction record ,其字面意思为以前的犯罪记录。对于前科在立法中的含义还存在着争议。通说认为前科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等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一种犯罪状态。这种犯罪状态记录体现在学生档案等各种档案及司法部门记录中。前科规定在我国的多部部门法中都有所体现,如我国部分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教师法、公司法、律师法等均不同程度对有前科者从业资格进行限制。在社会不同考试里,将曾经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作为取消考试资格的一个硬性条件。甚至如果事前取得某项职业资格证书,因为受到刑罚处罚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已经取得职业资格也将丧失。所以无论是法律中还是现实中对前科规定比比皆是。但都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无疑对有前科者重新顺利回归社会是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