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模糊性,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能否获得赔偿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获得赔偿的认识一直比较混乱。文章着重于对既有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进行梳理和分析,然后就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基础对其类型化进行反思。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纯粹经济损失虽非生活中的常见概念,但却和具体生活息息相关。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与人身损害和有形财产损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损失形态,在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大量存在,其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相反我们应当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保护众多的受害人。同时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如此强烈,该损失是否赔偿的要件也相当不确定,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其加以约束和限制,划定一定的赔偿范围以避免损害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和诉讼的泛滥。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和特征
虽然纯粹经济损失只是民法上众多损失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损失。它处于民法保护的边缘,充满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人们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直观了解来源于一些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
首先应从对“损失”这一概念的分析入手。民法上的损失概言之即民事主体所遭受的不利益。损失与损害是一对非常相似的概念,有时可以相互混用,但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区分,损失不同于损害,损失特指财产上的不利益,而损害除了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之外,尚包括人身遭受的不利益和精神损害等等,因此损害是损失的上位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