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国 竺军伟 王燕
闯红灯当然吃罚单,那么闯黄灯呢?
嘉兴海盐司机舒先生就闯了一次黄灯,结果吃了一张罚单。
但舒先生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理由,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这一案子,成为全国第一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日前,此案一审宣判,海盐法院判原告败诉。舒先生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黄灯亮时禁止通行”这一条
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
舒先生当时驾车行驶在海盐县勤俭路上,在经过秦山路路口时,眼看就要到停止线了,黄灯却亮了起来。舒先生的解释是,他一时来不及刹车,就闯了黄灯:“当时的绿灯闪了3下变黄,我如果急刹车很危险。”
这次“闯黄灯”被监控拍了下来。几天后,舒先生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理由是“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罚款150元。
较真的舒先生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38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因此,他的理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因此按照‘法律不禁止公民就可为的原则,‘闯黄灯不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不能罚款。”
于是舒先生向海盐县公安部门提请了行政复议,但海盐县公安部门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随后,舒先生便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在2011年9月份,将海盐县交警部门告上了海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