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进口押汇中开证行和开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2-08-06 02:20:04梁选冬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摘 要]进口押汇业务导致开证行和开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此不同于两者间开立信用证时的法律关系。进口押汇后,开证行与开征申请人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开征申请人的信用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键词]进口押汇;开证行;开征申请人;信用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口押汇产生了不少纠纷,法院的判决有时相互冲突,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理解或有差异。问题的关键在于,从理论界到司法实务界,都对与进口押汇有关的法律关系存在混淆和对有关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不同理解。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银行持有的提单作为权利凭证的涵义、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和信托收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几个方面。

一、什么是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顾名思义就是以全部进口货物作为抵押品的外汇资金融通业务。关于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进口押汇指的是开证申请关系;二是认为是信托收据放单关系。

认为进口押汇是开证申请关系的观点的理由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并非每笔进口押汇业务都有信托收据放单的存在,只要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就用不着还要信托收据,而这种情况还存在进口押汇。[1]

笔者同意的是第二种观点,认为进口押汇是开证申请关系之后的下一个关系,即信托收据关系。因为,进口押汇的前提是开证申请人无法付款赎单才转作进口押汇,由开证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放单给开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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